民刑交叉!
这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场所有人的脑海中。
张天和李开的表情最为错愕。
从始至今,没有一个人考虑过这个问题。
包括他们这两个主审法官和一审公诉人。
刚才听了翟明的回答还在那庆幸,这律师提出的质疑根本就是没有一点力度。
时浩都签了放弃继续追偿的协议了,你还想在这点上狡辩?被人家翟明怼了吧?
谁知道短短两句话,任真就展露出了他真正的目的。
时浩究竟有没有继续追偿请求权?
这个问题似乎翟明解释的已经非常清楚了。
行,就算你说得对,但是你不能直接根据这个判时浩有罪。
因为你解释的是民法问题,但时浩有没有罪,属于刑事范畴。
翟明隐隐抓到了什么,某些不太常遇到的情况纷纷出现在脑海中,他迅速思考起来。
“辩护人详细解释一下。”
任真提出的观点太过突兀,其实刘林此时心里也有些打鼓。
但他没有太多犹豫,直接让任真继续展开。
反正肯定有很多人都想听,而且你提出来一个观点,让你解释一下很合理吧?
“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的理由是,时浩在20xx年6月13日已经与优恩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该协议有效,并且已经实际生效...协议内容也足以涵盖时浩在此前提出的所有可能存在的各项赔偿请求权,即代表着时浩一方的请求权已得到实现’。
因此,时浩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继续提出索赔,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任真抽出一张纸,正是他刚刚读到的部分:
“如果单从这里的结论来看,时浩的索赔行为确实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点问题都没有。
但是除了结论之外的部分,全部都是不应该出现在判决书上的!”
李开死死地握住把手,感觉自己的心跳剧烈起来。
如果任真说的属实,那以他为主做出的这份判决,可能确实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问题是他现在也感觉,好像有些东西的确是他没有想到的?
这才是他内心不平静的根源。
“虽然时浩的请求权问题属于民事领域范畴,但是为了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需要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
翟明说的很慢,似乎在反驳任真的同时,也是理清思路:
“那么法院先对其请求权做出明确,再依据明确后的结论进行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
“公诉人说的很对!”
旁边的常嘉航差点笑出声来。
在场这么多人,应该只有他最了解任真这几个字说出来之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了。
“法院先对时浩的请求权做出明确之后,在此基础上去认定他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一点问题。
但问题是,如果法院不能对时浩的请求权进行明确呢?”
不能明确?
翟明愣了。
李开愣了。
法院不能明确?
那谁能??
反倒是审判席上有位法官,听了任真这句话后反应了几秒,露出恍然的神情。
迅速跟两位同事说了几句什么,刘林和另一位法官连连点头。
......
“且不说本案一审判决对时浩请求权的判定是否正确,我想说的是,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一项原则叫做‘不告不理’。
这个原则有着两层意思,从程序上来说,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自然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来他的目的在这里!
翟明终于意识到任真前面那看似无力的论述,实则是为眼前这一幕准备的。
“再者从实体上来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应扩大!”
“那么现在再来看看一审判决,各位还觉得没有问题吗?”
审判席上,几位法官没等任真说完,就已经小声的讨论起来。
“老李,民事方面你最专业,辩护律师说的这些,你是怎么个看法?”
李易路正是刚才最早反应过来的法官,审判席上这三位,其他两个人都是专审刑事案件的,只有他负责的案子比较杂,刑事民事都有。
因而他对民事方面的一些规定也更加了解。
在任真说出法院不能明确时浩的请求权时,他第一时间就想到了不告不理四个字,同时知会给了刘林二人。
同时兼顾刑事与民事的李易路知道,刑庭的这些法官,对民事方面不能说是一知半解,但是七窍通了六窍的也是大有人在。
面对刘林的问题,李易路沉吟几秒:“实践中,在民刑交叉的案子里,一般来说我们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的。
按这样来说的话,先解决民事上的问题,再将其作为后续刑事方面的基础,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子吧,他又不是典型的那种民刑交叉,就有点......”
李易路啧了几声,最终还是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
没等刘林问清到底有点什么,任真的声音继续响起,打断了他们的讨论:
“在本案中,时浩涉嫌敲诈勒索,和时浩与优恩公司之间存在侵权纠纷,看似是一个事情,但从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解读,本质上是两个法律关系。
那么在优恩公司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到庭、法庭没有对该民事侵权进行实质性审理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相当于是站在优恩公司的角度,作为优恩公司的代理人,对时浩的民事权利做出了判决。”
听着任真嘴里蹦出来的发言,时浩和常嘉航一开始还听得心潮澎湃,到了现在,已经有点心惊肉跳的感觉了。
当着法官的面,这些话真的是可以说的吗?
难道不会被叉出去吗?
“用这种方式做出的民事性判决,来认定时浩具有刑事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如此刑民结合的判决,着实是有些罕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