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走上法台,扫了一眼沉声开口:
“今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之规定,榆县初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投毒案。”
“由我,陈立军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建合议庭。”
“现在,开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
书记员迅速宣读法庭纪律,核实到庭人员身份。
随后便正式开庭。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状!”陈立军说道。
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便站起身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林远山,系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于X月X日,购买农药掺在玉米粒里,撒在田埂上..........”
“被害人李大彪,同为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赶羊经过林远山田地时,因羊吃了掺杂农药的玉米粒,导致11只羊死亡..........”
“后李大彪报警,白云乡派出所警员张龙、赵虎出警..........”
“经查..........”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
“本院认为,林远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对其提起公诉。”
随后,公诉人说明诉讼请求。
首先是刑事方面,请求判处林远山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也就是判一缓一。
其次是民事方面,请求判处林远山赔偿李大彪(麻五)两万元的财产损失。
陈立军缓缓点头,看向被告席位。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状与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远山咽了下口水,目光不安地说道:“一致。”
陈立军又问道:“你可有什么要说的?”
林远山按照张伟的吩咐,开口道:“我..........我没罪!我不承认犯罪,我是无辜的。”
无罪辩护。
是这场庭审的基本方针。
作为被告人,林远山当然也需要明确拒绝认罪。
张伟以前案件当中,也有不少被告人在这个环节拒绝认罪。
但情况不一样。
那些案子里,被告人的罪名是板上钉钉的,没办法无罪辩护。
张伟是准备做罪轻辩护,帮他们争取减刑。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需要做的就是认罪认罚,态度好点。
若是拒不认罪
那只能加重刑罚。
而这个案子里,张伟认为林远山不成立犯罪,他是清白无辜的,并且张伟准备做无罪辩护。
那么林远山此刻拒绝认罪,是正确的做法。
陈立军再度敲响法槌说道:“鉴于被告人拒绝认罪,本次庭审围绕罪名是否成立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人,有证据要出示吗?”
“有的。”
公诉人点头。
接着便开始展示证据:
掺了农药的玉米粒。
被毒死的羊的尸体检测报告。
等。
公诉人道:“根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被毒死的11只羊,就是因为吃了被告人下的农药才死的!”
陈立军“嗯”了声,看向被告方。
“被告方,你们对证据可有异议?”
林远山看向张伟。
后者推了推眼镜架,缓缓站起身说道:“有!”
“我方高度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并不认可其关联性。”
“换言之,”
“证据是没问题,合法有效,但这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成立罪名。”
公诉人眉头微皱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客体要件,即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被告人在公共区域投放农药,满足客体要件。”
“第二,客观要件,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自不必多说。”
“第三,主体要件,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显然被告人是满足的。”
“第四,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被告人总不能是无意间投放农药的吧?”
公诉人站在那边,侃侃而谈。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满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
张伟立刻开口:“公诉人列举了罪名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其实,除了主体要件之外,其余三个,均不成立!”
“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田里投放农药,首先这个自己的田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是否属于‘公共场合’,还有待商榷。”
“其次,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不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为他的农药,撒在自己的田地里,并且还立了牌子进行提醒,也起到了提醒义务。”
“因此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哦对了,这几天我还走访了上庄村的村民,有不少人表示,他们都曾听到我方当事人特意提醒,说田埂上的玉米里加了农药,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这就更加说明,我方当事人并无犯罪主观故意。”
张伟脸上带着自信从容的微笑。
“我恳请合议庭裁定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公诉人皱眉道:“被告人公然投毒,这是不争的事实!”
“反对!”
公诉人刚说完,张伟便立刻起身,非常强势地进行反驳。
“反对公诉人用‘投毒’来形容我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说,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田里撒掺了农药的玉米粒是投毒,那么请问,给自己的庄稼、果蔬打农药,是否也是投毒?”
“按照这种说法,那岂不是,每个农民,都曾经犯下过,或者正在犯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
“毕竟种地就免不了要打农药啊。”
张伟摊了摊手。
“若我方当事人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那全国无数农民,恐怕都涉嫌犯罪了。”
“请问公诉人,你是这么认为的吗?”
公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