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章 彩蛋·“边衅”68
作者:今天有猫了吗   向各朝讲述太宗事迹【历史直播】最新章节     
    【首先,第一条内容是关于口岸的问题的。虽然之前在条约中已经写到,莺莺国人能够自由来往这几个口岸、并且暂时寄居,但是简英等人还是提到了这一点,并且认为这几个口岸莺莺国人不应该长久停留,而应该直接乘船回国去。】
    【虽然不能说简英这是不是想要给央洲争取更多的权益,或者是不是收到了皇帝的要求,但是这确实是已经被写进了条约的内容,如果想要更改,也必然不会是一次后续交涉能够简单改变的。】
    【第二条内容,则是关于日后商贸活动中,央洲商人可能欠了莺莺国商人钱的事情,之前在谈判中,简英等人就曾经就这一点与莺莺国舰队方面商谈过,获得了口头的承诺——“官府只负责追查,但不负责赔偿”,这一次是想要将其写成文书。】
    【第三条内容,是日后的口岸问题,莺莺国船只只有商船能够驶入,军舰不得驶入;其他地方,则不论什么船只都不能驶入。】
    【第四条内容,是关于边疆海防的事情,央洲在战后将会重新修筑海防工事,是为了防备海盗,而不是防备莺莺国,莺莺国不能阻挡央洲的海防工程建设。】
    【第五条内容,则是关于此时发生的一些冲突问题。由于消息传递的滞后性,在条约签订的时候,滨南省等地区并没有第一时间收到消息,因此和莺莺国驻守军队发生了交锋,这些事情不能当做再度发动战争的理由。】
    【第六条内容,是关于莺莺国舰队驻军问题的。简英等人表示,既然条约已经签订,那等到央洲给出了今年的赔款之后,莺莺国舰队就应该从金京、稳海县等地撤军,只能暂且驻守在海中洲和鼓岛地区,且这些地方也不能驻扎太多人,同时只能在船上停驻,不能上岸。】
    【这几条条款反应出来的是,央洲的官员们,此时对于莺莺国舰队是否能够履约的深重担忧,以及对于此时的“国家主权”——包括自卫权、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这一内容的不了解,还有对于莺莺国舰队接下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恐惧。】
    【而关于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六条条款中依旧有所体现。】
    明朝,永乐年间。
    朱棣不在意简英等人到底提出了什么内容,他在意的是简英等人的条约内容所体现的缺陷和问题——对于莺莺国舰队是否执行条约的担忧,这可以理解;对于莺莺国舰队日后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恐惧,这也可以理解。
    事实上,这两点都是源于同一个原因:央洲战败了,还是比较彻底的那种。因此,由于自身力量的不足,自然而然会对敌人产生恐惧,哪怕签订了条约,也不敢相信对方能否遵守。
    这个担心也不是错误的,毕竟,签订了条约但是胃口变得越来越大,原本的条约压根不能满足,继而就不遵守条约、挑起其他争端的事情,还少了吗?
    不过,一味地担心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因为担心,所以尽力去提高己方的军事力量,让对方不能再轻易击败己方,让对方不敢随便动手,也不敢随意毁约,这才是真的。
    像是简英等人这样,将之前条约中已经写过的事情在这时候再度拉出来想要进行一番保证,很难说会起到什么效果。到底是莺莺国舰队对于央洲的担忧表示理解,并且保证不会违背条约内容呢;还是说莺莺国舰队进一步判断出了央洲的深切恐惧和软弱无力,并以此为判断基础,在日后对央洲进行更进一步的掳掠呢……
    那么,新的名词就是那个“国家主权”了。
    “自卫权,平等权,管辖权,独立权……所以,这也是莺莺国,或者说是议洲那边搞出来的内容和观念吗?”他自语道,这几个词都不难理解,从字面上就可以想到不少内容,虽然不知道有没有什么隐藏含义。
    如果把这几个词代入到前面的几个条款之中的话,那么第三条,莺莺国的船只不能驶入没有开放的口岸,这应该就属于是央洲的“国家主权”了;第四条,央洲自己构筑自己的海防工程,也属于央洲自己的权力。
    ——如果按照这什么国家主权理论来讲的话,理论上,条约没有给莺莺国相关权限,那么莺莺国就不应该越过权限,这是央洲自己的事情;但是如果放在实际情况中,好像也不能保证。
    ……不对,既然这样,那么简英如果知道这几个概念的话,那他向莺莺国舰队追问这些内容的意义就没有那么大。如果莺莺国愿意遵守什么国家主权的问题,那就不会越权;如果不愿意遵守,那央洲有没有办法,靠的也不是有没有条约,而是自己的军事力量。
    【第七条内容,是关于在海中洲和鼓岛驻扎的莺莺国军队的行为方面的。简英认为,虽然莺莺国军队被允许暂时驻扎在了这两个地方,但他们也不能抢掠百姓,也不能阻拦央洲的船只,甚至向他们抽税。】
    【第八条和第九条内容,则是两个在后续影响极为深远、深刻且长久的条款。】
    【首先是第八条,这一条是关乎着莺莺国人与央洲百姓相处的问题,也就是之前刘玉汶在信件中表示了深切担忧的问题:如果双方发生了冲突,那么该朝廷该怎么处理?】
    【简英表示,双方来往,那么这种事情恐怕难以避免。因此,通过查阅之前的案例,他发现这种情况的处置方式也已经有过先例。比如,前前任皇帝在位时期,佛国人曾经有过此事,便是前前任皇帝下令将其带回本国,自行处置;皇帝在位时期,也有过一次莺莺国人的案例,也是让莺莺国自己惩处。】
    【因此,他认为,之后的莺莺国人与央洲百姓发生冲突的事件,也可以效仿先例,定下章程,莺莺国人交给莺莺国自己去处理,央洲百姓则由央洲自己处理,大家各自处理各自的人。这样就能够减少许多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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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多么天才的想法:)